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保密协会
广东省保密协会章程
2016-10-19 09:24:39

 

广东省保密协会章程

(2016年04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省保密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ecrecy,缩写为GP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我省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机关保密组织、企事业单位(含机构),以及在保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或具保密理论、业务、技术专长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为发展事业与维护国家秘密安全而自愿结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自律性、涉密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协调政府、社会和市场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第三方保密服务保障体系,发挥协会参谋辅政作用、桥梁纽带作用、(行业)自律治理作用、服务保障作用和集群优势,为会员事业发展服务,为我省工作大局服务,推动保密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主要在广东省地域独立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和社团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63号(珠岛宾馆10号楼),邮政编码为51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常识,提高我省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观念。
  (二)探索、调研保密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组织和推动保密工作实践与理论研讨,向业务主管部门或决策机关建言献策。
  (三)承担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所授权、委托的保密安全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推动保密领域规范化建设和保密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四)跟踪保密科学技术新成果和发展新趋势,开展保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推广应用保密科技成果;编制本省保密领域相关治理规则和省级保密标准。
  (五)组织保密业务、技术和技能培训,促进我省保密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正规化。

(六)为全省保密装备强制配备服务;提供保密安全业务代理、评估、咨询和保密技术服务。
  (七)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提升素质,增强凝聚力。
  (八)编辑出版会刊、普及性读物、论文集等,代理发行保密业务书刊、资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

    (十)协调、管理和规范治理保密领域及各专业系统(行业),开展工作绩效、保密安全技术与质量评先、评优。

    (十一)实施(行业)自律与监督,引导保密领域各专业系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受委托为保密单位管理涉密物业和涉密场所服务。    

    (十三)保密项目(含货物、工程和服务事项)的实施和劳务派遣。

    (十四)筹办广东保密基金会,合法募捐、筹集资金为在保密工作中获得较高荣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帮助从事保密工作的干部、职工排忧解难。

    (十五)致力保密事业信息安全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会员单位发展创业。
    (十六)承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适合本会参与的公共服务事项和交办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机关单位授权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限定要求)。
   (三)保守本会秘密和国家秘密。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依法持有有效证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申请人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并提交《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和《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入会申请如未获理事会批准,申请人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再次提出申请,并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

   (五)理事会决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最终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本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并颁发《会员证》,通过网站和刊物以予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表决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保守本会秘密和国家秘密。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定期在本会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三条  自然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应每年到本会进行注册。会员根据本会每年定期下发的《会员注册通知》,可在本会秘书处注册,也可在本会网站注册。

会员连续两年不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定、修改章程。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年限为5年。

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应详细规定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本会秘书处应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会员(代表)大会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要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2/3以上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同意。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但仅限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和表决的,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有效授权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本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人数的1/3,且人数应为奇数。

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2/3时,须按照程序立即补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订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1/3。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保密观念强;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保密领域(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同时在本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法,以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

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应有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2/3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第三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的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须有1/3以上理事提议,经出席理事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会长职务出缺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指定1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6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会长。

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1/2以上的理事同意。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本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会所赋予的权利,维护本会利益。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1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事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经会长提名取消其理事资格,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以前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四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常务)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常务)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暂设1名监事,待协会发展壮大时再设监事会(人数应为奇数)。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本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章程和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条  监事应列席相关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没有担任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监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监事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监事的选举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

第五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应有到会代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方为有效。

监事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代表的1/2以上票数始得当选监事。如果监事候选人得票均未达到1/2时,可进行多轮投票,直到选举出符合规定的监事人选。

第五十四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监事(会)委托,核查本会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及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本会秘密。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议。

 

第五章  秘书处

 

第五十七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的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辞职或免职应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表决前秘书长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陈述履职情况。

    第六十条  秘书长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担任秘书长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保密业务能力、综合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任期届满时超过70周岁的,须经全体理事会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或选任制。由会长提名1名副会长兼任,聘(选)任制秘书长可以连聘(选)连任,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六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和会长交办的事项。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出席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七)本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秘书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秘书长办公会的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员组织实施。

会议纪要同时抄送本会监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设专职工作人员。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组织专职人员进行培训,逐步提高专职人员的工作水平。

 

第六章  分支(代表)机构

 

    第六十六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可设立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或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本会活动区域内设置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

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十七条  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分支(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一致的会员。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十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人选、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

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六十九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由本会秘书处指导。分支(代表)机构每年应向本会秘书处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和翌年工作计划。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送。

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种业务性活动,应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必要时可派人参与。

分支(代表)机构一般不对外发布信息,确需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的,应经本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发布。

第七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依据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分支(代表)机构的各类会议,组织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实施本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及工作计划。

(三)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向本分支(代表)机构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本会声誉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及撤销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一般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资助。
    (三)政府部门的经费补助。
    (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项目采购方式获得的服务收入。

(五)在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所获得的经费或报酬。

(七)利息。
    (八)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七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人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七)省保密行政主管单位根据政策规定推荐在职公务员或退休人员担任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和会长职务的,一律按个人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八)聘任的荣誉会长、副会长、顾问职位和聘任的专家免缴纳会费。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根据本章程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企业薪酬情况执行。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八十四条  本会具备条件时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凡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时,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时拟建立党小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1/2”、“2/3”、“过半”以及“满”、“连续”等,均包含本数。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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